2008年11月11日 星期二

為什麼要反對集會遊行法?

對於集會遊行法做幾點說明:


集會遊行法是什麼?

  民國77年(動員戡亂時期)制定,後經一次大法官解釋、修法兩次。
*兩次修法都只是在各種限制的細節上做修正,限制不能集會遊行的空間、限定事先申請的天數、限制議題內容等等。現行的集會遊行法是一個對人民的集會、遊行權利進行各種限制的法令。
*事先申請制讓政府可以藉各種理由禁止特定集會遊行的舉辦。


集遊自由與社會秩序無法共存嗎?

  一聽到修改集遊法,大家最擔心的地方主要有兩個,第一,沒有集遊法的約束,如果有暴力事件發生怎麼辦?這是治安維護的問題。第二,沒有集遊法的約束,如果集會遊行的活動妨礙一般民眾的生活(例如交通)怎麼辦?這是其他民眾權益可能被侵害的問題。
  然而,我們可以想想看,今天我走在路上,為什麼不會隨意地用暴力去傷害別人,這是因為我知道這麼做會受到刑法的制裁。今天我為什麼不敢做出偷東西、侵佔他人土地等侵害別人權益的事,這是因為我知道這麼做要受民法的懲罰。實際上,社會秩序大部分是由刑法跟民法來維持及確保的,今天任何一個行使集會遊行權利的人如果做出傷害社會秩序的事(暴力傷人、侵權行為等)本來就會接受相對應的制裁,並不需要再用一個集會遊行法來「維持社會秩序」。
  因此,修改集會遊行法以保障人民的集遊自由,與社會秩序的維持並不衝突,是可以一同實現的。


報備制

  把集會遊行從「事先申請制」改為「自願報備制」是當前的修改方案之一。但「報備制」這個詞經常會招致一些誤解,讓人以為報備制就是「隨意告知一聲就可以集會遊行」。然而,根據廢集遊聯盟提出的草案,報備制並非只是告知一聲,而是需要遞交「活動計劃書」,內容包含集遊地點、路線、議題等。與現行申請制的「活動申請書」不同,政府不能因為計劃書的內容禁止集會遊行,計劃書是為了讓相關主管機關及警察得以協助活動的完成,包含行經路線的交通指揮,一旦有暴力衝突時協助維護活動民眾及一般民眾的安全等。
  集會遊行是憲法保障的人民權利,利用報備制提交計劃書,不僅讓主管機關得以協助維護此一權利,在此意義下民眾與警察也是站在一起,而非相互對立的。


集會遊行法為什麼是惡法?

  我們已經知道人民的集遊權利與社會秩序並不互斥。那為什麼當有人訴求修改集遊法時,政府往往利用「集遊法」與「社會秩序」之間的迷思打迷糊帳呢?
  因為集會遊行法可以幫助政府用種種似是而非的理由禁止特定團體、議題、地點、路線的集會遊行,消除與政府利益不同的聲音,維繫其統治權力。雖然歷經了兩次政黨輪替,執政者也沒有將集遊法從限制人民權利的法令改成保障人民權利的法令,就是集遊法實際上有利於執政者統治的重要例證之一。
  當政府使用集會遊行法來控制、甚至打壓市民社會時,帶來的結果究竟是民眾希望的「社會秩序」,還是只是把不同聲音移除後的一片沉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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